律師司法官考試再度改制,說實在的,這種東西,怎麼改都會有人反對、有人贊同。
小弟我認為,兩階段的設計,本身是正面的,但是選擇題的設計,應該是最基本的法學素養為考量,而不是現在這樣走火入魔,選擇題考一堆很細節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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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非法律背景的朋友遇到我,問我關於葉少酒駕判六年的想法,葉少所觸犯的條文最高是七年,法官判六年(我不知道有沒有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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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基隆地院有多個實務上常見的提供帳戶案件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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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terpark (Bring it o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閒聊] 關於答題方面的一些想法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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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77號。大法官說系爭規定因為增加人民人身自由之
負擔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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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新聞報導有個視障的法律系學生說要報考司法官。
還說如果有相關規定不讓視障人士報考司法官,就要提釋憲。
雖然說這可能涉及人民服公職權利,而且是類似於工作權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可能會採中度或是嚴格審查基準。
但是我猜大法官如果受理,應該也會作出合憲解釋。
因為國家作出如此限制報考條件,是為了將來執行司法職務之必要。
試想,視障如何相驗屍體?視障如何在審判期日直接就證物勘驗?(釋字626號參照)
更別說如何寫出書類了。更深一點,這其實不是法律限制了視障人士不能擔任司法官,而是天生的身體不允許從事此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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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寫些自己對於法律學習上的想法。當然,這都很主觀。是我自己的一些感想。不見得全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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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案子最近在台灣法學雜誌上148期跟149期都有提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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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ptt的美食版(food版)看有沒有啥好吃的東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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