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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這個判決。很有趣。

查言論之發表與事實之陳述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

無所
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尖酸
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
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
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
推論,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是"意見"。

因為是主觀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

就算酸了一把,也受憲法保障。

就如同常見的。

假設我去吃了一家網路上知名的餐廳。

回家以後,我在facebook上面說不好吃。

好不好吃,很主觀。當然也是意見範圍。

放心,店家看了也告不了你。

(當然,如果對方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還是會告你的,但是民 事上無須擔心損害賠償)

最近范值偉先生不停地公布自己跟前女友的照片。

如果我酸了一句 "這種男人,誰跟他交往過都是很倒楣"

夠酸嗎?夠,但是這是我的意見。非事實陳述。

說實在的,他這種舉動真的很不可取。

出來跑,遲早要還的。

誰都看得出來王心凌比你紅不知道幾百倍。

你這樣作,是沒犯法。但是好聚好散,這四個字你應該會寫,也 看得懂吧。

好了。

另外提到一點。

很多公眾人物很喜歡出事了,就說 "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基本上,沒有這種東西或是用法。

刑事訴訟法上,只有告訴要件的問題。

從頭講一下。

所有的刑法罪名大致上都可以分為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罪

(我之所以說大致上,是因為要考慮到 "請求乃論"之罪)

而非告訴乃論罪,就是俗稱的公訴罪。

兩者有何分別?

告訴是個訴訟要件。為法院欲為刑事實體判決所應具備的條件。

這句有點難懂。

但是不打緊。我可以用很簡單的話解釋給你聽。

簡單地說,法院要判斷這個被告有沒有觸犯這條罪的時候。

有些罪,必須要加上"有無提出告訴"這個要件。

有些罪不用。

就像你玩wii,有些遊戲要兩手一起裝那個額外的才可以玩。

有些單手就可以玩。

就像你玩一些電腦遊戲,有些要裝把手才可以玩,有些不用,你 用鍵盤就可以玩。

就像你看電影,大部分的電影你都可以直接看。但是你去美麗華 的imax廳,你必須帶那個3d眼鏡才可以看。

這個額外必須要多增加的條件,就是"告訴"。

再深一點吧。

那為什麼立法者要強迫加上這個看起來多餘的要件?

大家看電影,都看非3d不就好了,幹嘛多加上這個要件(告訴 乃論)?

立法者的用意不一而足。

刑法第324條,親屬間竊盜需告訴乃論。

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親屬間竊盜,被害人有不追訴的利益。

讓被害人(即告訴人)可以隨時透過撤回告訴權,讓親屬間的關 係得到轉圜的空間。

所以在親屬間竊盜的情況,允許被害人有選擇追訴與否的自由。

而所謂的"撤回告訴"是個訴訟行為。必須在法院作成,並記明 筆錄始生效力。

(當然,遞狀撤回告訴亦可)

好了,有點講遠了。

拉回來"法律追訴權"。

這種東西在刑訴法當中沒有存在類似的字眼。

而刑法當中,唯一相近的是刑法第80條以下的追訴權時效

但是那也非所謂的"法律追訴權"。

那是在規範刑法上的犯罪追訴權時效問題。

簡單的講,就算你在電視上沒有說 "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任何對你的法益侵害之犯罪行為,你還是可以隨時想告就可以去 告。

不用擔心沒有嗆這句就不能告了。

下次看到有人嗆這句話,記得在心裡偷偷地笑他不懂裝懂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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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