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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閱讀到大法官釋字665。

關於重罪是否可以單獨成為羈押要件。大法官有非常清楚的

合憲 性限縮解釋。

單就犯重罪的被告,需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始 可羈押。

純如許玉秀大法官所言,重罪羈押本來就是立法者"擬制"犯重 罪者有逃亡之虞而設定。

大法官應該單就該條文是否妥適,是否可通過比例原則作審查。

而非強加己意於立法者之上。(作出合憲性解釋)。

我有次值班。有個北海岸的毒蟲。因為毒癮發作,向老父親要 錢。

要不到,就拿刀砍斷脖子。

我有經手卷證。內附被砍斷脖子的死者照片幾張。

按大法官第665號解釋。

這名被告犯刑法殺人罪,為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死刑等重罪。

但是,他沒有逃亡,因為他殺完以後,就繼續睡覺。等警察來 抓,他也沒反抗。

也沒有串證之虞,他一個人作的,跟誰串證?

他也在偵訊中就坦承是他殺的(自白)。

按大法官的最新見解,根本就不能夠羈押這名被告。

要是你,你是檢座,你要不要聲押?

要是你,你是法官,你押不押?

他家裡還有親眼目睹老伴被砍死的老媽媽在家裡。

要是具保出去,又砍死了老媽媽,我看大概隔天蘋果的頭版就是

"冷血檢坐(法官)害死無辜老母親"

學者們常常都在書中大幅說明保障人權跟無罪推定的理論。

照這些學者的理論,這個被告是鐵定不能夠羈押的。

我想,唯有類似的被告跟這些法學教授住在同一個巷子或是大樓 裡的時候。

可望提供這些法學教授一些不一樣的想法。

平常寫文章,寫書,過過嘴癮很輕鬆。

反正不費事,寫東西嘛,誰都會。

我要是拿起筆來,肯定也可以寫出些要保障人權的大道理跟高深 目標。

但是實際執行上,卻不是這麼一回事。

(無須考慮預防性羈押,因為再犯刑法第271條並未在刑訴法 第101條之一規範要件內。

而且學者都認為該條要刪除)

我覺得我可能是檢調機關待久了。

看過一大堆被告,甚至販毒被告在我面前串證,被我幹喬的也不 在少數。

所以看過這些人的惡行惡狀以後。

並未失去對於這個世界的樂觀開朗態度。

我其實還是保持著對於人性的相信跟信心。

但是那要看對像。

有些人是不值得同情跟給與寬恕的。

在實際上參與過兩年的偵查實務以後。對於刑訴法有著比較深刻 的體會。

其中的落差與執行困難,非實際參與過其中,難以體會。

看著書上,學者們努力地批評,拼命地口水亂噴。

一邊感佩著其作為學者的風骨跟作學問的認真。

也一邊思索著,你們這些人有實際去過看守所跟監獄嗎?

有跟很多被告一起相處長時間的經驗嗎?

你們有被被告威脅過嗎?你們有看過那種死不認錯的被告嗎?

我承認刑事被告當然有其人權與訴訟程序上本來就應該要有的程 序保障存在。

但是當這些東西擴張到某一個程度的時候,反過來壓迫到另外一 群人的人權。

那界線該怎麼劃分?

該怎麼樣妥適地劃分這條線的分際?

我很幸運,可以先當兩年法警。

讓我看過了很多很多被告私底下的樣子。

有些,其實本性不壞。也有些,根本就沒救了。

有很多機會跟著不同的檢座開庭。

他們的不同訊問技巧,跟不同的被告之間交鋒。

讓我感受到很多不同於其他人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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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