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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官考試再度改制,說實在的,這種東西,怎麼改都會有人反對、有人贊同。

小弟我認為,兩階段的設計,本身是正面的,但是選擇題的設計,應該是最基本的法學素養為考量,而不是現在這樣走火入魔,選擇題考一堆很細節的東西。

 

再者,那些專業考科怎麼考?其實我有不同於其他人的想法,我覺得根本無須考那些專業考科,例如勞工法、財稅法,而是應該跟律師受訓一起當作配套,在律師資格考試上,我認為應該回歸到最基本的法學科目上,至於那些專業科目,應該是與律師受訓一起搭配,例如考上了律師,可以規定公會提供勞工法規課程幾百小時,上完以後,再考試,通過以後,發給認證,例如某某律師有通過公會勞工法課程考核,這樣才是小弟我覺得理想的配套方式。

 

因為很多東西都是實際當了律師才學,為了案件,努力去買相關書籍來學習,現在這樣硬性規定,說穿了,只是為了那些學者賣書而加考。

 

律師考試本身應該是檢定考,考你的基礎法學素養,而不是考你去補了哪補習班,也不是考你有沒有買出題老師的書,也不能考你有沒有掌握到關鍵老師的暗器,這才是問題所在。

 

就我個人的經驗而言,強執法非常重要(當然我到現在也還是不太通),我常常碰到有民眾來問的時候,是物權、強執法混搭的問,很難想像實際在接受一般民眾資訊的律師會完全沒碰過強制執行方面問題的。

 

現在改成這樣,可憐的是考生,被你們這些大官這樣玩弄,辛苦考上以後,又發現法律類的工作者,不管是律師、司法官,都要充滿著熱誠才有辦法每天長時間地努力不懈。(當然,如果對於賺錢這件事情很熱中,那當律師也可以當的很有熱情。)

 

回歸到基本考科吧,運球(基本動作)都不會,想要飛天,實在太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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