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非法律背景的朋友遇到我,問我關於葉少酒駕判六年的想法,葉少所觸犯的條文最高是七年,法官判六年(我不知道有沒有和解)。
我想是很高的刑度了,不然你要法官無視刑法條文,直接判20年或是死刑嗎?
法官也只能依法判決,法律規定最高就是判到7年,所以我認為這個判決算是合法,至於合不合理?如果你覺得不夠合理,那應該是修法的問題,至於該修到多重?
見仁見智,如果修到酒駕撞死人,直接判無期或是死刑,那也是立法者的裁量(當然,有無違反罪刑相當,也是可以討論的),但是實務上越來越多肇事逃逸,其實就是因為酒駕罰則提高後,很多人酒駕肇事,馬上就想跑,這是人性。最根本的原因在於臺灣人根深蒂固的一個想法:這次不會這麼倒楣被抓到。所以一再看到酒駕撞死人的新聞,很多人都是這樣想,喝一點不會怎麼樣,而且不會這麼倒楣被抓到。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大多數的人存有僥倖心理。
所以我們社會付出了太多成本,人命的成本。
前幾天,一個籃球選手酒駕被抓,很多人或許認為,下次小心點別這樣喝就好。
其實,我想應該這樣解釋:又一個家庭逃過破碎的命運,因為剛好沒有被這個籃球選手撞傷或是撞死。
大多數的人對於酒駕的想法都是:沒撞傷人或是撞死人,選擇原諒。撞死人,就大喊:判他死刑。
這種抒發情感式的論述,永遠只是在無窮的循環中重複著。
當某人酒駕,其實就是製造了大家的危險,只是這個風險會隨機出現在任何人身上。
那到底刑度提高到多高才是合理?
我想永遠都不會有合理的一天,刑法第271條殺人者,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算重了吧,但是殺人罪有少過嗎?當然沒有,每天打開蘋果,都是互砍的新聞。
或許拿殺人跟酒駕互是有點差距過大,但是可以想見的是,刑度高低不必然等於該項犯罪的發生率高低。
而且司法永遠都是處於善後的角色,事後判斷的角色,而不是事前預防的角色。
就算葉少爺被判死刑,我想今晚還是有人喝酒開車。
不為什麼,這是我們社會對於犯罪的僥倖心態跟不尊重他人身家性命的一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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