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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新聞報導有個視障的法律系學生說要報考司法官。
還說如果有相關規定不讓視障人士報考司法官,就要提釋憲。
雖然說這可能涉及人民服公職權利,而且是類似於工作權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可能會採中度或是嚴格審查基準。
但是我猜大法官如果受理,應該也會作出合憲解釋。
因為國家作出如此限制報考條件,是為了將來執行司法職務之必要。
試想,視障如何相驗屍體?視障如何在審判期日直接就證物勘驗?(釋字626號參照)
更別說如何寫出書類了。更深一點,這其實不是法律限制了視障人士不能擔任司法官,而是天生的身體不允許從事此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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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