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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77號。大法官說系爭規定因為增加人民人身自由之

負擔而違憲。

簡單地說,本來有個規定說,受刑人被關。假設關到7月31號就期滿。

那就8月1號中午放出來。

大法官說這個規定違憲。

剛好小弟我當過法警。基本上,犯人除了對什麼時候放出來很在意以外,其實他們對於什麼時候進去也很在意。我知道你們一定看不懂。請容小弟慢慢道來。

如果有個受刑人本來原定今天要來執行,執行科會發個傳票給他。

如果是老鳥的受刑人,就是被關到自然,被關當收假,放出來當度假這種人。

他會選擇下午四點半來報到。

或許你會覺得這那有差?

差很多,因為下午四點半才來,我們下班之前就會努力把他送進去。

於是乎,他可以多賺這幾個小時。

如果是被警察晚上八點送來地檢署要執行,而檢座問完我們法警送進去。

該名被告進去看守所的時間是半夜11點的話,這也算一天

所以只要看幾點來報到,就知道是不是老鳥。

不過我個人相當不解的一點是,他們都很在乎這一點點時間

幾點放人,幾點進去關。

他們卻不會想到,只要不吸毒就不會被關,只要不去搶就不會被關個幾年。

這實在讓我相當的不解,到底這些人的腦袋是不是裝了xx?

為了省幾個小時還去釋憲,還不如不犯法就不會被關。

這中間的差別,我實在想不懂他們怎麼會想不懂。

或許我天生沒辦法當蠱惑仔,所以我沒辦法理解。

回到主題來。

我在猜,肯定有條特別法,是規範受刑人不管幾點進去,只要還在當天,就算一天。

根據大法官的推論。

我也可以合理地說,這條我不知道號碼的條文可能是違憲的

假設甲乙兩人都被判三年。

甲很老實,早上八點就來執行科報到。10點就被送到監獄

乙是老鳥,故意等警察來抓。晚上4點才被限制人身自由。半夜11點半才進監獄。

平等原則怎麼說來的?

相同的人相同處理。不同的人不同處理。禁止國家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甲乙平平都是被關,但是甲的頭一天很明顯比乙多了好幾個小時。

同樣的人,卻不同處理。

其實小弟我個人向來都有獨特見解。

我覺得應該看幾點進監獄,釋放就幾點放出去。

這樣肯定都沒有爭議。

你早點進去關,就早幾個小時出來。

故意晚幾個小時進去,那你就晚幾個小時出來。

(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無聊文章,可能法學論述上有所不足,僅供娛樂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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