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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ptt的美食版(food版)看有沒有啥好吃的東

西。

看到有鄉民被告,起因是這個鄉民在food版寫了一篇美食評鑑。

內容是提及了幾家提供相類似美食餐廳的品嘗後感想。

應該其中一家店家上網看到了,不爽,就去警察局告了。

我看了一下內容,雖然沒有很仔細看每一個字。但是我初步看了一下,應該是沒有涉及任何不法。

(讓我簡單地替大家解釋一下,我盡量簡單地講)

首先,一般人會說 "我要提出妨害名譽罪的告訴"

這是錯誤的說法,應該說,不是專業的說法。

因為刑法的第二十七章,章名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而最多人會提出告訴的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

簡單地說,並沒有一條罪叫"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並不是罪名,而是罪章名。

用字精準是專業的最基礎要求。

如果你找的律師跟你說 "我們可以告他妨害名譽罪"

那就.........Orz(建議你,換個律師比較好)

再來,這個作者被告的那篇blog我看過了。

他並未捏造任何事實,而是他根據自己吃過的感想寫下的"意見"(或稱評論)

而刑法第310條所要保護的法益,是行為人指摘或是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構成要件上,必然是捏造一個虛構的事實而毀損他人名譽,或者非虛構事實(即事實為真實)但與公益無關。(參照刑法第310條)

前提都在於"事實",而意見或是評論,大法官509號釋字已作出界定(另參考美國言論自由學說及實務發展),就評論部分受完全的保障。

看不懂?

正常。

我已經講的很簡單了。

舉個例子你就懂。

你在你的blog寫下 "david.t昨天去文具行偷了一隻筆"(例子一)

那你就會被我告,因為你講的內容是一件"虛構的事實"

你把對象,時間、地點都清楚描述出來,對我的名譽造成毀損。

那你寫下 "david.t昨天半夜三點在巷口偷偷大便"(例子二)

這如果是你捏造的,那就跟例子一同,結果相同,被我告。

如果是真的?那基本上,我半夜跑到巷口去偷偷大便,也無關公益,頂多跟我的私德有關係。

你還是會被我告。

(本文不考慮你用手機照起來,然後向環保局檢舉我偷偷大便的情況)

那如果你寫 "dvaid.t的文章我覺得也還好,寫得很爛"

那就是意見。因為並非事實。是意見或評論。我看到了也拿你沒辦法。

一般人都搞不清楚意見是無法提出告訴的。

然後就亂告一通,我國的犯罪偵查體系往往都要到檢察官手上才會獲得不起訴處分(就意見部分)。

往往當事人在這之前已經擔心受怕好一陣子。

更不論已經浪費了的司法資源。

最慘的是,這些動不動就亂提出告訴的人,還未觸犯誣告罪

因為他們是真的有根據才提出告訴,即便這個根據是基於他們自己錯誤的法律認知。

並非虛構事實而提出刑事訴追。

今天的DAVID法律教室就上到這裡。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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