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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ptt的美食版(food版)看有沒有啥好吃的東
西。
看到有鄉民被告,起因是這個鄉民在food版寫了一篇美食評鑑。
內容是提及了幾家提供相類似美食餐廳的品嘗後感想。
應該其中一家店家上網看到了,不爽,就去警察局告了。
我看了一下內容,雖然沒有很仔細看每一個字。但是我初步看了一下,應該是沒有涉及任何不法。
(讓我簡單地替大家解釋一下,我盡量簡單地講)
首先,一般人會說 "我要提出妨害名譽罪的告訴"
這是錯誤的說法,應該說,不是專業的說法。
因為刑法的第二十七章,章名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而最多人會提出告訴的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
簡單地說,並沒有一條罪叫"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並不是罪名,而是罪章名。
用字精準是專業的最基礎要求。
如果你找的律師跟你說 "我們可以告他妨害名譽罪"
那就.........Orz(建議你,換個律師比較好)
再來,這個作者被告的那篇blog我看過了。
他並未捏造任何事實,而是他根據自己吃過的感想寫下的"意見"(或稱評論)
而刑法第310條所要保護的法益,是行為人指摘或是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構成要件上,必然是捏造一個虛構的事實而毀損他人名譽,或者非虛構事實(即事實為真實)但與公益無關。(參照刑法第310條)
前提都在於"事實",而意見或是評論,大法官509號釋字已作出界定(另參考美國言論自由學說及實務發展),就評論部分受完全的保障。
看不懂?
正常。
我已經講的很簡單了。
舉個例子你就懂。
你在你的blog寫下 "david.t昨天去文具行偷了一隻筆"(例子一)
那你就會被我告,因為你講的內容是一件"虛構的事實"
你把對象,時間、地點都清楚描述出來,對我的名譽造成毀損。
那你寫下 "david.t昨天半夜三點在巷口偷偷大便"(例子二)
這如果是你捏造的,那就跟例子一同,結果相同,被我告。
如果是真的?那基本上,我半夜跑到巷口去偷偷大便,也無關公益,頂多跟我的私德有關係。
你還是會被我告。
(本文不考慮你用手機照起來,然後向環保局檢舉我偷偷大便的情況)
那如果你寫 "dvaid.t的文章我覺得也還好,寫得很爛"
那就是意見。因為並非事實。是意見或評論。我看到了也拿你沒辦法。
一般人都搞不清楚意見是無法提出告訴的。
然後就亂告一通,我國的犯罪偵查體系往往都要到檢察官手上才會獲得不起訴處分(就意見部分)。
往往當事人在這之前已經擔心受怕好一陣子。
更不論已經浪費了的司法資源。
最慘的是,這些動不動就亂提出告訴的人,還未觸犯誣告罪。
因為他們是真的有根據才提出告訴,即便這個根據是基於他們自己錯誤的法律認知。
並非虛構事實而提出刑事訴追。
今天的DAVID法律教室就上到這裡。
謝謝大家。
看到有鄉民被告,起因是這個鄉民在food版寫了一篇美食評鑑。
內容是提及了幾家提供相類似美食餐廳的品嘗後感想。
應該其中一家店家上網看到了,不爽,就去警察局告了。
我看了一下內容,雖然沒有很仔細看每一個字。但是我初步看了一下,應該是沒有涉及任何不法。
(讓我簡單地替大家解釋一下,我盡量簡單地講)
首先,一般人會說 "我要提出妨害名譽罪的告訴"
這是錯誤的說法,應該說,不是專業的說法。
因為刑法的第二十七章,章名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而最多人會提出告訴的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
簡單地說,並沒有一條罪叫"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並不是罪名,而是罪章名。
用字精準是專業的最基礎要求。
如果你找的律師跟你說 "我們可以告他妨害名譽罪"
那就.........Orz(建議你,換個律師比較好)
再來,這個作者被告的那篇blog我看過了。
他並未捏造任何事實,而是他根據自己吃過的感想寫下的"意見"(或稱評論)
而刑法第310條所要保護的法益,是行為人指摘或是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構成要件上,必然是捏造一個虛構的事實而毀損他人名譽,或者非虛構事實(即事實為真實)但與公益無關。(參照刑法第310條)
前提都在於"事實",而意見或是評論,大法官509號釋字已作出界定(另參考美國言論自由學說及實務發展),就評論部分受完全的保障。
看不懂?
正常。
我已經講的很簡單了。
舉個例子你就懂。
你在你的blog寫下 "david.t昨天去文具行偷了一隻筆"(例子一)
那你就會被我告,因為你講的內容是一件"虛構的事實"
你把對象,時間、地點都清楚描述出來,對我的名譽造成毀損。
那你寫下 "david.t昨天半夜三點在巷口偷偷大便"(例子二)
這如果是你捏造的,那就跟例子一同,結果相同,被我告。
如果是真的?那基本上,我半夜跑到巷口去偷偷大便,也無關公益,頂多跟我的私德有關係。
你還是會被我告。
(本文不考慮你用手機照起來,然後向環保局檢舉我偷偷大便的情況)
那如果你寫 "dvaid.t的文章我覺得也還好,寫得很爛"
那就是意見。因為並非事實。是意見或評論。我看到了也拿你沒辦法。
一般人都搞不清楚意見是無法提出告訴的。
然後就亂告一通,我國的犯罪偵查體系往往都要到檢察官手上才會獲得不起訴處分(就意見部分)。
往往當事人在這之前已經擔心受怕好一陣子。
更不論已經浪費了的司法資源。
最慘的是,這些動不動就亂提出告訴的人,還未觸犯誣告罪。
因為他們是真的有根據才提出告訴,即便這個根據是基於他們自己錯誤的法律認知。
並非虛構事實而提出刑事訴追。
今天的DAVID法律教室就上到這裡。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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