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eterpark (Bring it o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閒聊] 關於答題方面的一些想法之二
時間: Thu Aug 19 10:47:50 2010
繼續來寫下去。
三、扣緊事實
從前一篇文章我所提到的
"老師不會花太久仔細看你的文章"跟"打擊主要大部分爭點"這兩點出發。
這兩點前提而生的第三個核心原則就是
"扣緊事實"。
你想想,律師司法官考試,這麼多人。
司法官考試,要表現出超乎一般考生的水準。
因為它採定額制,不管報名是幾千人,名額都是約1百出頭。
但是律師不同,8%的前提下。你不需要考到前1百多名內。
只需要考到前500名即可上榜。(今年應該會破500人,是沒問題的)
這樣的前提下,老師只能從短短的幾十秒當中,評價你的法學實力,給你一個分數。
扣緊事實是絕對要把握到的。
拿到題目,不是先劃圖,而是先把所有你覺得可能的考點旁邊寫上法條號碼。
例如身分法提到"情婦",馬上把"情婦"圈起來旁邊就寫上1149。
提到別人的婚生推定之子被主角撫養,馬上寫上1163。
這樣作的原因是,你方便在寫題目的時候檢查這點有沒有提到。
有很多時候,你看完題目,寫完了,出了考場才想到某一點明明就會,但忘了寫。
這樣圈起來,寫法條的模式,可以讓你邊寫邊喵題目,避免漏寫必要之點。
看完第一次題目,就可以開始畫一下圖。
記得要把每一個小題都看完,因為可以透過老師的問法大概知道老師的答案。
今年民訴第一題。
丙丁到底是何種訴訟關係,是最先要處理的核心點。
先寫在前言。
第一個小題問你,丙丁可否分別停止,分別進行訴訟。
但是其實第三小題的問法,問丙上訴,丁是否會先行確定?
如果老師心裡面採的是普通共同,那第一小題問完就應該不會問丁了。
因為丁的部分就視同撤回了。
所以他在第三小題問丁之部分是否會先行確定,可以有點猜出出題者應該是
採丙丁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他才會這樣問。
出題者會不經意地透露出自己的想法。
當然我自己也不是很肯定,但是我覺得老師有很大的機會是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
立場,才會問丁。
我還是兩種可能方向都寫出來,但是我有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去寫。
除了這個考試是司法官,我認為以實務作答是基本穩當的。
或多或少也是因為我看到了第三小題的問法,讓我覺得老師應該是採類似必要共同。
好,回到扣緊事實來談。
另外一個點就是,如果你認出某個事實是陷阱,是老師想要讓你踩進去的陷阱。
你不只要跳過去,更要告訴老師那是陷阱。
要花兩行,簡單地處理。換言之,所有的題目當中的線索都要帶到。
這樣才會顯出你的思考周延跟縝密。
這個考試不是考法學博士,別寫太深。切記。
目標是把所有的點依序排好,解出來。在30分鐘內寫出一份看似有體系的答案。
千萬記得扣緊事實。切進去直接取分,老師真的不會細看。
我以前也傻傻地,拿到題目都想要好好展現自己的法學實力,所以都會先從前言就
開始帶上法理或是原理原則的闡述跟解析。然後再帶回題目事實。
分數都上不去。
後來我開始扣緊事實,就每一個爭點都用最短的方式去清楚交代原因、跟爭議。
分數就有上來。
97年考上律師那年,我商事法拿了70。
最後一題我還記得是國私,我只剩下15分鐘可以寫國私,連題目都沒看的前提下。
我看完題目以後,發現只有兩個爭點。
我完全沒有用任何七段論法,也沒有從 "本題涉及外國人,為涉外民事事件"開始寫。
我直接拆兩段,第一句就寫這題的法律爭議為何,學說大概有何種看法而實務如何處理
。連啥定姓採何種學說都沒寫。
我就是直接點出爭議,然後就爭議作答。
寫了大概13分鐘,才寫一面。
另外97年律師的票據法,老師出題的時候,一直誘導考生往無權處分去寫。
問你是否有善意取得?
我前陣子看到一個補習班解答也寫無權處分。
但是我當時看完題目,我滿頭疑問,我明明就覺得不是無權處分,為什麼老師要
誘導學生這樣寫?
我當時牙一咬,死就死。
我就直接第一句就寫,本題非無權處分,一破題就跟老師唱反調。
要嘛就是一分,要嘛就是高分。
後來這科拿到70分,我自己也嚇到。
我想說的是,老師有時候會誘導你去寫陷阱。
你必須靠著自己學習到的體系去作戰,而不是被老師的問法疑惑了。
好,先寫到這裡。
一樣,律師考試加油,冷靜地分析跟架構題目。是上榜的必備條件。
(我有成立臉書社團,在FB搜尋"彼得公園"即可。)
- Aug 20 Fri 2010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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