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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禮拜如果不討論這條法律新聞,似乎會有點怪怪的。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93128/IssueID/20110403

 

【丁 牧群、晏明強╱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與大法官提名擦身而過,不僅被外界重提審理性侵案的「恐龍法官」爭議,總統馬英九也說若早知她是該案審判長就 不會提名。據指出,邵昨仍到最高法院加班但情緒低落;有法官替她抱屈,指司法院長賴浩敏處理此事失當,「輿論先給邵燕玲右臉一巴掌,她轉身又被賴賞左臉一 巴掌。」

 

首先,我想跟讀者們解釋「大法官」這個職缺是幹嘛的?(我把這系列的文章設定成非法律專業的讀者,所以我想要解釋一下是應該要的,至於我想很多朋友都是法律這個圈子的,就不需要我多費唇舌了)

 

立法院立法通過的法律,有時候並不符合憲法的精神跟意義,簡單地說立法者所立出來的法律也有可能侵害人民的憲法上權益而違反了憲法,這個時候就必須要有一批真正精通憲法意義跟精神的司法機關來解釋法律是否有違反憲法,這就是大法官的職責所在。

 

舉 例來講,以前警方可以根據「法規」任意地隨時隨地地檢查路上或是場所的民眾,這個法規的名稱叫做「警察勤務條例」,如果警方對你的盤查不符合法律,這個時 候你當然可以尋求救濟,但是如果警察依據的是法律,而法律確實賦予警方這樣的權力,這個時候我們該問的是,「那這個警方所依據的法律是不是違憲?」

 

大 法官所做的工作最主要是對於可能違反憲法的法規作審查,審查法規是否違憲,而個案是大法官不審查的,大法官並不審查任何個案,通常都是因為個案當中所適用 的法律有所疑義,最後釋憲成功而導致當初申請的個案有依據可以尋求救濟,不過這僅僅是附帶出現的效果,大法官最主要的審查客體還是法規,非個案。

 

當然,後來慢慢審查的客體有點擴張了,最高法院的決議、判例跟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都被納入審查的客體。總體來說,大法官,你可以把他們想像成憲法的守護神,是憲法的守護者,在立法院亂搞(或是其他機關)的時候出來挽救憲法的最後底線。

 

這樣解釋以後,相信大家應該有個清楚的認知,大法官非學識跟涵養都到達一定的高度是沒有辦法被提名跟擔任的。以武俠小說來講,大概是要有一代宗師之類的才有辦法去當,去當大家才會服氣。張三豐或是王重陽之類的,大家都沒爭議,一代高人。

 

這 次有所爭議的就是最高法院的賴法官,雖然說我也很想看看她的判決到底內容是怎麼樣,我必須詳越閱過才有辦法評論,但是這件引起爭議的案子是性侵害,所以我 從法學判決的搜尋上也沒辦法知道她到底當初發回的真正理由是什麼,畢竟台灣媒體報導真實性跟專業度有待加強,前幾天我還看到tvbs說三審是「法條審」, 所以我不太願意只是單面地看了媒體所報導的就評論她的判決。

 

如果各位大德、十方先進有這個爭議判決的所有判決,煩請寄給小弟我在下一份,實感德便。

 

討 論是好事,但是必須是有意義的討論,如果電視台老是請些從政治到核子災變、司法判決都「精通」的「文史工作者」或是「資深媒體人」在電視上大噴口水,我想 是沒有意義的討論,我就看過2100討論司法判決,某位評論員拿著蔡守訓的判決說「這段文字是蔡法官在解釋證據法則跟無罪推定.......」,他講了老 半天他自己的看法,我怎麼看那段他所謂的好判決,只不過是很多判決起頭都會引用的一段文字而已,找些半點業務都不懂的門外漢來跟民眾解釋司法判決,我想只 是讓爭議更加模糊化。

 

我並不會犯那種所謂的「文人相輕」的毛病,我也不會哼著鼻孔說反正你們這些人就是不懂我們這個法律圈 子的事情,相反地我認為這個時刻,我們這些念法律的人更應該挺身而出,向不了解的人們解釋,耐心地解釋,讓他們可以了解法律是如何解釋的,法院是如何運作 的,討論永遠都是一個促進了解的方法。我只要是有機會,我的朋友們跟我閒聊的時候,談到法律問題我都會盡力地向他們解釋。(當然自己要事前閱讀資料)

 

畢竟法律是生活化的,也是貼近人們的。法律並沒有這麼困難難解。

 

就像我最喜歡的作者當年明月那段話「歷史本身很精彩;歷史可以寫得很好看」

 

法律本身不困難;法律也可以寫得很好看。

 

這也是為什麼我要寫這個系列的意義所在,我希望可以透過文字跟網路傳遞著討論的風氣跟思辨(當然我本身的學養並也沒有高到哪裡去,野人獻曝,自不待言)

 

台灣的媒體長期養成一股風氣,從來都不討論真正深度的報導,久而久之網路上的鄉民也是如此。

 

大家對於性侵害犯的痛恨我可以理解,同樣地我也討厭這種人渣。但是這個社會似乎已經變成了只要被起訴,法院就不可以判無罪,不然就是恐龍法官或是收錢法官。

 

這麼簡單的論述,沒有人願意看判決了,電視上的文史工作者跟資深媒體人一知半解的評論更是加深了這種風氣。

 

好像也不需要區分故意、過失了,酒駕撞死人就應該判死刑(最好當場就執行),強暴犯就應該關到死。簡單的論述充滿著媒體跟網路上。沒有人願意去思考被告的被訴事實是否有充足的證據,然後過了幾年才發現某某某原來當年是被冤枉的,大家又在網路上一片罵聲,要政府賠償。

 

或許這一陣子司法被大家批評到一無是處,但是我相信危機就是轉機,何不趁此培養出這個社會思辯跟討論的風氣,關於法官的選拔、關於法院判決的公信力,都可以被討論跟檢視的。而不是兩個圈子的互相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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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