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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並不是我要賣什麼東西。而是來談一個有趣的網路事件及新聞,加上其背後的法律問題。

起因是網路作家九把刀在自己的blog當中寫了一篇文章。

http://www.giddens.tw/blog/post/34148353

這是原文網址,請自行點閱。

大意就是某直銷團體邀請九把刀去演講,但是事前並未言明演講場合的性質跟聽眾為何而來。讓九把刀覺得自己很不受到尊重。雖然他當下還是把演講完成了,但是他依然寫了這篇blog來表達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情緒。此文一出,網路上擴散的力量快速匯集,連平面媒體跟電視媒體也開始報導起這件事情。首先,我要向九把刀致敬,因為如果是我被騙去,才發現是直銷場合,我大概就閃人了。畢竟誰會願意不開心的情形下還是上台盡力地分享自己的想法跟經歷給台下的觀眾?所以我覺得九把刀當下沒有走掉,仍然把演講完成,我覺得非常地棒。

再來,這篇文章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捲袖子,我的專業來了)

最先想到的就是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這條罪也算我的老朋友了,多次寫文章都寫到這條。現在問題來了,如果該直銷團體看了這篇文章以後覺得很火大,想要告網路作家九把刀,請問告得成嗎?

觀察九把刀這篇文章當中,應該是屬於本條第二款,以文字、圖畫的方式為之。簡單地講就是九把刀不是用嘴巴講,而是用文字跟圖畫的方式來完成行為。

再來,他是不是根據自身的親身經歷而寫成這篇文章,並不是自己在家裡憑空幻想出來的?這很明顯,他並未虛構事實。所以這個時候你應該就要觀察到這條的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用白話文來解釋這個第三項,當初立法者在立這個法的時候,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名譽不至於受到虛構、惡意地虛構事實的破壞。所以立了這條法,後來立法者越想越覺得不妥,因為除了個人的名譽權以外,還有言論自由需要保障,那要怎麼兼顧兩者呢?立法者非常聰明地在第三項設下了一個調節閥,只要你講的事情是真的,又跟公益有關,就不罰。

那九把刀講的事情,第一是真的,第二我想跟公益利益也有關係,畢竟任何團體要辦演講之前告知大眾的訊息應該要是正確的,當然包括了演講者是否了解跟贊同這個團體的理念。如果以移花接木的方式,請了九把刀來捧自己的場合,讓更多人來買他們的產品,這當然涉及公益。

今天的法律教室到這裡為止,希望我解釋的夠白話,能夠讓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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