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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禮拜的法律新聞,大概就是這條。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27265/IssueID/20110305

 

 

【綜 合報導】血債血償、法務部再開殺戒!法務部長曾勇夫昨早簽署死囚管鐘演、鍾德樹、王志煌、王國華及莊天祝的死刑執行令,5人分別從台北看守所、台中監獄、 高雄監獄被提出,同步於晚上6點半槍決。其中管鐘演、王國華及莊天祝同意器官捐贈,惡煞的心肝腎等器官遺愛人間,讓20名病患重獲新生。

 

流 鶯殺手莊天祝的養母昨得知槍決訊息 後,哭著說:「每天都在等這消息,就當他去還債。」網路淫魔王國華的伯父說:「這是他做的事,他要自己去面對。」而遭莊天祝殺害的退休老師張宓璦霞,其子 張宗望昨感嘆表示:「終於等到這一天。」法務部長曾勇夫指出,選擇管鐘演等5人,主要考量判決定讞時間久、殺害的人數多且手段兇殘。

 

本來不太想要談這則新聞,為什麼?因為關於死刑的存廢要是整理、閱讀相關的文獻,我想可能就足以寫出幾十萬的感想跟論述。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翻翻台灣法學169、170期,裡面都是。學者們從正反論述當中不停地反覆論證死刑制度存否的合理性。

 

我 有把那些文章稍微翻過一下,還有一個研討會。都有很"精彩"的論述。我之所以用論述,是因為就算這些人噴再多口水寫再多文章,你隨便去路上拉一個完全沒念 過法律的人來問,絕大多數都會說他贊成死刑的存在。問他為什麼,可能回答出來的理由不一而足,也可能完全沒啥理由,只是純粹出於情感上的答案。

 

仔 細想想,我也算是贊成廢除死刑的。如果再也沒有人被殺害,就不會有人被判死刑了。這樣就沒有死刑存在的問題了。我強烈建議那些廢死聯盟的應該去各大堂口的 兄弟們宣導,請他們不要再殺人了,以後吵架開槍記得開大腿或是手腳,不要往人的身體招呼,不然談判的時候記得帶bb槍就好。這樣鐵定打不死人,不會有人死 掉,就不會有人被判死刑。馬上就可以達到廢除死刑的目標。

 

另外有一條新聞很有趣。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27368/IssueID/20110305

 

陳 建緯╱台北報導】交通警察知法犯法酒後駕車?北市萬華交通分隊一名警員在臉書上自爆,他上夜店喝酒喝到醉茫茫,再自己騎車回家,還得意洋洋地說:「我都知 道哪裡沒有警察。」網友痛罵「教壞囝仔大小」、「身為人民保母,卻做了最不好的示範」,該警員昨急忙向警局否認酒駕,改口說只是想要炫耀。

 

其實呢,就算他承認了酒駕,也判不了有罪。頂多就是行政懲處。原因是他是自爆酒駕,這算不算是自白?就算他去自首說我酒駕了,那補強證據呢?

 

讓我們來看一個條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這條文的前兩項明白地揭示,就算是被告主動承認犯罪,也還需要"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

或許對於法律比較沒有概念的人會說,被告都已經認罪了,為什麼包大人還不鍘他?這個警察都承認自己酒駕了,為什麼不趕快判他有罪?

 

我們常常說"勿枉勿縱",因為不只是"勿縱"是應該要達到的,連"勿枉"也是要達到的。簡單地講這事如果是你作的,包準你跑不掉,如果不是你作的,也不會冤枉了你。

 

除了他自己講自己酒駕以外,其實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他在特定時間地點有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據存在,當時沒有作酒測,哪能證明他喝到掛了?

 

所以一看到這則新聞,我就知道他沒事,頂多被調職到釣魚台去指揮交通外,應該是沒什麼事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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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