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律一點都不困難,法律也可以寫得很好懂。

 

這是我個人對於"我的法律週記"寫作的定位。

 

我希望可挑選出每個禮拜我自己喜歡的法律新聞,可能是某個很小的新聞,也可能是某個大家都關心的新聞。

 

由我來跟大家分享我自己的想法跟看法。

 

我不希望寫出的內容太學術或是太專業,只希望寫出來的東西讓人看的懂,明白我想表達的東西。

 

那就夠了。

 

這禮拜最有趣的法律新聞應該是這則:

 

作家馮光遠因在《壹週刊》指述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在外面亂插一通」等語,遭控加重誹謗起訴。士林地院昨首度開庭,馮光遠身穿「每逢慾昇,想起薇閣」嘲諷T恤現身,揚言「寧願被關,也不繳錢」捍衛言論自由,還要吳育昇、孫仲瑜出庭作證,證明婚外情不假。

 

   吳育昇前年底與女子孫仲瑜驚傳婚外情;去年初他主張針對四十四名死刑犯執行槍決。馮光遠認為吳育昇只是藉死刑議題炒作,在第四百六十期《壹週刊》中與畫家邱顯洵合作,圖文並茂批判吳育昇。

 

   馮光遠以「自從他陰莖在外面亂插一通」等語形容吳育昇,並指「應該請他用他那擅於摳婚外情對象私處的手指頭去扣扳機。」邱顯洵的插圖則描繪吳育昇以圍巾包裹下體,兩人均被依加重誹謗罪起訴,並遭求償兩百萬元。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50304227/112011022300177.html

 

這件案子,起因是

 

直擊 立委吳育昇 帶香奈兒美女上薇閣

「一時迷失犯錯 會向太太抱歉」

2009年 11月13日 蘋果日報

【娛 樂中心、政治中心╱台北報導】總統馬英九「馬家軍」頭號戰將、國民黨立委吳育昇驚爆有婚外情!《蘋果》直擊,他前晚和一名身穿20萬元香奈兒外套的美 女吃高檔「同壽司」日本料理,餐後開車直奔台北大直薇閣汽車旅館休息兩個半小時。吳昨晚坦承他與女方認識多年,餐後確實去過薇閣;他說,他在這種人性的判 斷、選擇上「一時迷失,犯了錯」,妻子完全不知情,他一定會向妻子認錯。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88296/IssueID/20091113/page_num/2

 

該篇新聞稿當中吳大立委說:就是大家想的那樣。

 

 

當然我這篇文章將要討論的是作家馮光遠被起訴的法律新聞,其中當然會順道提到吳大立委與妻子以外之第三人合意性交案。

 

我之所以不用"通姦",是因為後來該事情並未經過司法判決,故有沒有該當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並不確定。

 

用"吳大立委與妻子以外之第三人合意性交",我想是比較精準的用語。

 

而且經過他本人的證實,我想我引用的是他的話,應該不至於會告到我身上來。

 

(除非他所謂的"就是大家想的那樣",不是那檔事,是小弟我自己會錯意。)

 

往好處想,就算我被告,也不用請律師,好歹省了一筆錢。

 

好了,回到主題來吧。

 

馮先生主要被起訴的條文是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第二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首先這個條文到底保障了什麼東西?(法益)

 

所謂的法益,白話一點就是大家日常生活上的利益。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

 

例如我走在路上被撞了,我的身體法益受到侵害。

 

我的車被偷走了,我的財產法益受到侵害。

 

也可以更白話一點,我被撞我的身體很痛,需要看醫生。我的東西被偷我很不爽而且我的東西不見了,我再也不能使用了這個東西了。我的利益或是我的好處被侵害或是剝奪了。

 

那誹謗罪到底保障了什麼?

 

當然不是保障"你講得事情我不喜歡你拿出來酸我,所以我要告你,讓你不能講"

 

它保障了每個人的名譽。

 

名譽也就是社會評價。

 

例如我真的沒有跟漂亮熟女去圍格,但是你硬要在報紙上畫圖說我有去,被你這樣一講,大家都用異樣的眼光看我,我很糗。我的社會評價因為你虛構一個故事害得我必須要到處跟別人解釋我真的沒去。

 

那我的名譽確實受損了,我雖然也有"一生清白 山高難遮日"的氣魄。

 

但是我總不能被你這一講我就憤而參選總統了,畢竟我不是馬英九。

 

人家被起訴以後,會一怒之下去參選總統。

 

我一怒之下頂多只是寫寫訴狀告人而已,整個遜掉。

 

所以這個罪所要保障的,其實是每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不至因某些人虛構出來的事實而受到損害。

 

由該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就可以知道立法者當初立下這個條文的時候,是為了保障每個人不至於因為別人虛構出來的事實而受到名譽上的損害。

 

當你所講述的事實為真的時候,立法者認為不罰。

 

但是立法者又覺得並不是每一件真實的事實傳述都可以不罰,必須有所限制。

 

才會加上但書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由這個條文的層次看起來就可以看出立法者的苦心,一邊想保障名譽權,但是又想要保障言論自由。

 

所以設下了"真實"+"與公益有關"這兩個界線。

 

當你所言為真,而且有關於公益,就不罰你。

 

回到這案子來看,其實馮光遠也沒有親眼目睹吳大立委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合意性交之事實。

 

他跟我,還有你們一樣,只是看報紙才知道。

 

那他所言為真嗎?

 

連吳大立委當時都自己說  "就是大家想的那樣"。

 

我想真實性應該毫無疑問。

 

那是否與公益有關?

 

我想一個政治人物的操守,尤其是該名政治人物向來以品格操守為自己的標榜跟政治上號召的時候,當然是具有應可受社會大眾檢視的必要。

 

難不成我每次選舉的時候都告訴大家,我很清廉,我很正義,我很熱心公益,我很關心國事,我當選以後不會亂搞。你們要把票投給我這種好人,但是萬一我不小心被狗仔拍到時候,我要反過來主張這件事情跟公益一點關係都沒有?

 

當然是跟公益有關,尤其是這件事情應該會影響到選區內女性選民的投票意向之時。

 

說實在的,這樣想想,陳致中還值得欽佩,被酸成這樣也沒有去告那些酸他的人。

 

馮光遠所被起訴的事實,報紙報導是 

 

 

馮光遠以「自從他陰莖在外面亂插一通」等語形容吳育昇,並指「應該請他用他那擅於摳婚外情對象私處的手指頭去扣扳機。」邱顯洵的插圖則描繪吳育昇以圍巾包裹下體,兩人均被依加重誹謗罪起訴,並遭求償兩百萬元。

 

觀察這段文字,他其實沒有虛構事實,與公益有關。

 

新聞稿裡面提到檢方起訴的點是

 

"檢方則認為,討論死刑議題不應牽扯私德,吳育昇委任律師則指馮光遠僅是藉死刑議題之名,行侮辱、貶抑吳育昇之實"

 

討論死刑議題不應牽扯私德?

 

這是哪條法律規定的?

 

有法條依據嗎?還是其實只是基於不願意面對被酸的情感上傷害?

 

法律並不保障情緒上的爽或是不爽,或許吳大立委看了這些言論覺得很刺耳,但是只因為他情緒上的不愉快,即可以告人?

 

而且這個人還沒有虛構任何事實,還照著您當初親口承認的事實作陳述。

 

對於言論自由應作最大程度的保障,這是大法官歷次對於有關言論自由之釋憲案都有苦口婆心地再三強調。

 

"討論死刑是不是僅可以針對死刑制度本身作討論,不可以涉及到其他範圍上?" 本身即帶有價值判斷。

 

如果這樣的起訴標準是這樣定,討論死刑就不應該討論私德,那還真是天大的官威。

 

檢方等同告訴我們,討論議題記得要專心,千萬不可以離題,如果你離題了,就算你講的是真的,而且有關於公益,加上全國老早就知道這件糗事,你還是不可以加以出言酸人,不然你就會被起訴。

 

這應該也是法學上的重大發現。

 

討論任何議題都不准離題去酸人,不然就會被起訴。

 

最後,吳大立委的律師是這麼說的 "吳育昇委任律師則指馮光遠僅是藉死刑議題之名,行侮辱、貶抑吳育昇之實""

 

 

 

我只能說,是他自己搞出來的。沒有任何人汙辱或是貶抑了他,那件事情發生的時候,是他自己貶抑了自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