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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禮拜最大條的大概就是"寶貝,我是不是完了?"的音樂才子吸毒被抓案件。

 

隔天報紙馬上替他添加很多故事上去。

 

包括他早從幾十年前就開始吸毒,還有他被抓是因為女友去密報。

 

基本上從他的氣色看來,應該是不至於幾十年前就開始吸。

 

因為,如果他吸了幾十年,我不相信他跟上游聯絡的時候沒有被監聽到過,以現在警方的監聽這麼頻繁,要找到一個完全沒有被監聽過的上游來源,還可以維持幾十年都沒有被監聽到,有點困難。

 

更重要的是他的氣色不像是已經用了幾十年的氣色。

 

至於他女友因為情人節沒有一起過就去密告,這更不可能,他是15號被逮。如果密告可以達到隔天就有警方持搜索票來敲門的效率。

 

那我還真是為了我國司法人員的執法速度、忌惡如仇感到欣慰跟佩服。

 

如果真的是這樣,我看派一組人馬空降到美國把王又曾抓回來受審的日子也不遠了。

 

又過了兩天,立法院有立委開記者會,說這樣的刑罰太輕。吸毒第一次被逮,頂多就是觀察勒戒。

 

立委在電視上振振有詞地說這樣太輕,一點都沒有意識到自己如果不爽去提案修法而不是坐在這裡過過嘴癮。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最主要是這兩個條文讓這些藝人必須要在被抓到(第一次被逮)之後受到觀察勒戒的處分。

 

就立法政策來說,有好有壞。

 

如果第一次吸毒一律判有期徒刑,而且必須入監執行。

 

可以想見的是這些人剛加入毒品界的新人們,進入監所以後更是擴張了自己購毒的人脈。

 

以後出來更方便知道該找誰去購買。

 

這樣好嗎?

 

我不敢說每個吸毒的人進去以後都會學壞或是變本加利。

 

搞不好也是有人進去以後大徹大悟,出來以後痛改前非的。

 

只是別考驗人性,就毒品案件而言,應該是避免這些人串連起來,而不是想辦法把他們湊在一起,不是嗎?

 

如果要這樣作,乾脆辦個毒品夏令營給他們去交朋友,不是更好?

 

台灣社會常常有種"反正就通通把你們這些壞蛋抓去關就好" "反正重判大家就會怕"的論述。

 

彷彿只要把這些人都送到眼睛看不到的地方,世界就和平了。

 

好像只要犯罪一律重判,大家都會怕。

 

請問一下,是有誰犯法之前還會先去翻法典說,我吸毒了就要被關,而且不准易科罰金。所以我還是不要吸毒好了。

 

基本上犯罪的人是不會考慮到刑罰輕重的。

 

如果會考量到刑罰輕重的人,通常是不會犯法的。

 

大部分的犯罪者不會考量到日後的法律制裁。

 

不禁讓我想到那句名言。

 

"如果你喜歡別人的東西,就把它拿過來,辯護律師總是找得到的"   绯特烈二世原創

 

如果這些吸毒的話會考慮後果,會考慮到家人、朋友的感受。

 

或許他們一開始就不會吸毒。

 

接下來我想談的一個法律新聞,其實是很勉強的。

 

有個av女優被爆出是日本某大學的法律系。

 

(好吧,真的很勉強,但是內容有提到法律阿。)

 

我想說的是,人們就是這麼無聊。

 

如果在日本拍a片是合法,她不偷不搶,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甚至有效地降低深夜男性犯罪率。

 

為什麼一個念法律系的女生不可以去拍a片?

 

大家總喜歡把自己的期待或是一些東西放在別人的身上。

 

或許人們就是期待一個會念書的女生就應該要往上念,而不是去拍奇怪的片。

 

那是先對於A片本身作了否定,所以進而否定了去拍攝的人。

 

然後還是很誠實地繼續下載片子。

 

繼續看著電視上的女明星大露事業線,而對於一個法律系女學生去拍片感到驚奇。

 

(以後我的法律週記將會定於每週日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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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