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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談刑事鑑定與蘇案。

 

看著蘇律師已經70幾了(28年次),早就該退休了,為了蘇建和案還堅持在第一線作戰。

 

這沒有非常地熱情,能夠作到如此大的奉獻嗎?

 

我想談的就是"熱情"。

 

如果能夠作一份工作長達40年以上,還可以這麼有熱忱。我覺得是件非常幸福的事情。

 

看著蘇律師在台上努力地講解著在進行蘇案審判時會遇到的阻力。

 

如何對抗由國家在背後支撐的公權力追訴?

 

人民是如何地弱小,只能淪於被審判的客體而無法翻身。

 

一但被認定為被告,面對的是整個國家機關的實力壓迫。

 

儘管那應該都會符合刑訴程序,仍讓人感到人民力量的微小。

 

中午吃飯的時候,大家當然也會談到這個案子。

 

有同學說,寧願錯殺,也不要輕放。

 

我倒認為,我寧願錯放,也不要錯殺。

 

那樣的冤屈,不是自己作的,卻要自己來扛這樣的罪責。

 

這樣的心情,光想像就令人感到憤慨與不平。

 

蘇案,我的了解並不深。稱不上啥有所研究的專家。

 

只是一個刑事案件可以幾十年都沒有辦法定讞。這樣的司法素質,是否能夠令人感到信服與信任。

 

並不只是單純地當初蒐證有瑕疵就可以輕輕地一語帶過。

 

三個可能最後被判無罪的年輕人,付出了自己最寶貴的年輕歲月在牢裡。

 

真是無言。也無解。

 

下午去參觀看守所。

 

同學們都很好奇。這些同學我看了一下學歷,都是國立大學居多。而且都很年輕。

 

我想跟這些被關在看守所的人們相比,簡直是人生勝利組去參觀人生失敗組的國度。

 

或許不能夠理解為什麼會有人被關在這麼熱又悶的環境當中。

 

我相信那些受刑人或是被告,也沒有辦法理解為什麼有人這麼會念書,從小到大都可以一路考上去。

 

兩群在生命當中完全沒有交集的人卻往往會在法庭當中相遇。

 

可能是審判者與被審判者。又或者是被救助的對象。

 

(第十一天 9月3號)

 

今天很妙,早上安排民間司改會。下午安排經營律師事務所很成功的律師。

 

完全就是兩組不同的人生規畫。

 

先說早上。

 

我之所以會站起來發言。

 

我想是因為我正身於於兩種角色的轉換點上。

 

以前是犯罪追查,以後是律師。

 

先為追訴並限制人權的司法警察,再作保護被告的律師。

 

再也沒有人感受比我還深刻了。

 

以前在偵查單位,講到律師,總是有種敵意的味道存在。

 

我要離開地檢署之前,請教了不少檢座,如果他們所說為真,那幾乎沒有律師事務所是可以待了。

 

在他們口中,所有律師都是串證工具。

 

律訓這兩個禮拜,每個律師談到檢調單位,也沒啥好話。

 

在他們口中,檢方都是違法取證。

 

我想雙方都基於自己的角度去看待對方,當然都會有所敵意跟本位思考。

 

這才是我發言的目的。

 

我想讓同學們知道,並不是每一個檢察官都會違法取證。

 

也不是每一個律師都會嚴守自己該有的分際。

 

還是有很多很認真的司法官跟律師在默默地努力著。

 

不應該教導那些還沒有真正進入這個圈子的人那些似是而非的概念。

 

很多事情一定要親身經歷了,才知道是否為真實。

 

不過我還是要說,民間司改會的這些律師都是英雄。

 

他們願意放棄一些比較優渥的薪水,而只為了那些很有可能都不認識的被告們而努力著。

 

為了這些在刑事訴訟當中掙扎的人們而奮戰。

 

什麼是英雄?

 

我說不理性的行為就是英雄。

 

電視上常常有小混混持棍棒衝到人家店裡去砸店。

 

這種10個打1個,哪是勇敢?誰都會,誰都敢。連有種都稱不上。

 

1個打10個,才是英雄。顛覆了理性的行為。在一個理性的人眼中看起來不可思議。

 

同樣地在這些人的眼中看起來,能夠容忍強欺弱而做作事不關己,也是一種不可思議。

 

為了不認識的人而募款,叫作陳樹菊。

 

為了幾百塊而殺人,就陳樹菊的眼中看來應該也不能理解。

 

為了被羈押二十幾年的被告而辯護著。

 

甘願為了一個不相干的人被社會與論攻擊而依然無怨無由地付出。

 

這些民間司改會的人,都是這樣的人。

 

這樣想想,下午的那些律師,對於自己如何經營擴展自己的業務。表現出高度的熱誠。

 

我也不說這樣不好。畢竟什麼都是假的,只有存款簿的數字是真的。

 

下午的道長們,對於如何經營自己的業務侃侃而談。

 

當然他們也提了很重要的概念。

 

要"專業"。

 

我想,專業只是手段,目的還是在於錢。

 

根本就是以作生意的角度去分析自己能夠提供什麼樣的服務。

 

不同人,選擇了不同的人生。

 

有些人簡單地過日子。不作大律師。卻選擇了可以有利於更多人的路。

 

有些人選擇了大律師。讓自己跟家人過更好的生活。

 

你會選擇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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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