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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那篇"補習班"就當第一集好了。

這次要來談談兩位刑法老師。

首先說明,我個人刑法功力普通。過去四年考試。我大概都

拿到 55或以上。

如果你對於這個數字沒啥概念。

那我可以跟你說,扣除少數幾年分數整體異常的年份。原則上每 科平均50左右就可以考上律師。

所以刑法一向都算是我用來拉高分數的科目。(因為其他科目必 然會有低於50的)

我最近去上某兩位老師的課。

第一位老師,第一堂就斬釘截鐵地說,現在考試都採相當因果關 係。

而我長期採用的條件理論加上客觀規責理論是考試上的少數說。

而且他還說,邱小妹的案子當中,醫院拒收的行為非刑法上行 為。

讓我失眠了一晚。

我想了老半天,原來我向來使用一直都使用少數說。

(我當然知道實務採相當因果。)

而刑法行為的認定,他怎麼講的,跟我看到書上寫的都不同

難道我考的是大陸司法官跟大陸律師?

還是我看到的是假書?有錯誤內容的書。

後來我打電話問另外一個台大法研的戰友,才知道這位補教名師 採的學說認定行為數,是少數說。

讓我虛驚一晚。

考生最害怕的就是自己怎麼聽不懂老師說啥。

至於因果關係跟行為歸責。

我還是打算以我原本所學的體系為主。

畢竟過去四年我寫這套體系,不管是在律師或是司法官,分數都 沒有太低過。

(不過日後還是會酌量在題目當中採取相當因果關係判斷,假設 我可以判斷出來老師為實務派)

第二位老師,他教的體系就跟我所學的完全都一樣了。

補習班老師所教的體系,我覺得相當的重要。

因為當他很斬釘截鐵地告訴坐在台下的考生,這個東西就是這樣 的時候。

考生如果沒有事先閱讀過其他不同意見的文獻,就會誤以為這就 是所謂"正確"的

就考試上,當然是通過考試為首要目標。

無可厚非,單記一種看法,是瞬間把考試實力提升的好辦法

但是如果因此,就以為 邱小妹案當中,"醫院拒收行為"非刑法上"行為"的話。

反而令人感到不安。

因為萬一這些只閱讀補習班資料的考生們考上。

(雖然我自己現在也是考生,不應該批評別人或是質疑別人。)

是否能夠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決內容或是提供正確無誤的法律諮 詢?

我們的法學教育,說穿了就是高點大學跟保成大學教的。

某本法學雜誌最近在編輯的話當中寫到,當法學教育的第一線居 然是在補習班由法研所的學生

們所組成的補習班名師所提供。(大多數法律系學生都有補習)

那樣的法學教育水準是否能夠提供一個良好的養成教育,該文作 者是採質疑的口吻。

我反而要替這樣的現象平反一下。

就是因為學校教育不足以提供一個可以通過國家考試的環境

所以大家才會去補習。

當教授為了自己的學術地位而想破腦袋,想出些前後矛盾的學說 見解。

進而在國考當中考出,讓學生們無所適從。

才會有補習班的產生。

我記得我大學的時候。

行政法老師說,通說之所以是通說,就是因為它能用,管用。現 實上可行。

而獨門暗器,因為老師們總不能每天都拿通說來當自己的學術研 究成果吧。

只好自己發明很多見解來批評通說,這就是獨門暗器的由來

這番話,有點錯,又有點對。

有些學說的見解確實可行,也確實可以解決很多通說的缺失

我們無法全盤否定學說帶給實務的衝擊跟改進。

但是更多時候,當閱讀到一個看起來就自相矛盾的學說見解時。

那個行政法老師的話就會在我腦海中想起。

我就會想,我幹嘛記這個看起來就像是瞎掰的說法?

惟一的解答就是

這個瞎掰的見解,考試會考。

於是我只好把它記到我的腦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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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