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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有個新聞。

有個老兄,跟媽媽要錢不成,殺了媽媽。接著跟女友開車到

南部 去玩了一趟。才被逮到。

高院這兩天判了無期徒刑。

我好奇,去google了一下。這位仁兄去年是29歲。今年 30。

而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要逾25年才有辦法聲請假釋。

新聞稿說,法官因為老爸來求情,說他們家不能再死人了,而且 希望留下香火。所以懇求法官可以判無期。

對於他們家能不能再死人這個理由我們都無從評論。亦無評論餘 地。

但是對於留下香火這件事情,光想想就覺得很妙。

30歲開始關,要關25年才有辦法報假釋。

說實在的,報假釋又不是買電影票,你排隊就可以買的到。

第一次報假釋就可以成功的機會似乎也不太高。

就算當這個老兄(到時候就真的是 "老"兄了)報了假釋,而法務部長願意以最快的速度辦理

他出來也是55歲了(30+25)。

55歲?先不討論他傳遞香火的"工具"還管不管用。

光是要找到人願意跟他傳遞香火,就是個不可能的任務了。

通常這樣出來,沒有任何技能在身上。

惟一的專長就是"被關"。

只能去加入丐幫了。

不然勒?我實在想不出來他除了加入丐幫以外,還能幹嘛?

當乞丐中的霸主嗎?

不過也還好。現在一堆人搶破頭去考公務員。

這個老兄,現在就有25年的保障了。

這25年政府養他,他不愁吃不愁穿。天冷會有管理員擔心他感 冒。

政府還管他住,保障他有地方住,有衣服穿。

除了沒有退休金跟沒有自由,沒有假期可以放假回家以外,其實 就跟公務員差不多了。





這種殺自己老媽的人,判無期,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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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