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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件勞工法案件。有點感觸。主要是因為雙方對於給付退休金的標準有爭執。

 

當初雇主跟勞工簽訂契約的時候,約定的契約內容很簡單,最後一條記載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xxx管理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而退休金在契約當中並未規定,所以準用到這個所謂的xxx管理使用辦法。

 

「用oo標準打65折。」

 

這些勞工是屬於某一個特殊的行業,他們沒有法律常識,當初簽約的時候也沒有細看這個所謂的xxx管理使用辦法,等到辛苦了大半輩子以後,要退休了,雇主說,很抱歉當初我們約定的計算標準打了65折以後,你就只能拿80幾萬退休。

 

這下子跳腳了,自然告上法院要求依勞基法算退休金。

 

在討論案情的時候,老先生近乎快要老淚縱橫地求我想個辦法幫他把「65折」這個約定除去,其實他們也不是堅持一定要以勞基法算退休金,但是卡在這個65折,退休金一下子大大地減少了。

 

我想破了頭也想不出來有什麼辦法可以說服法院單純地以oo標準,而不打65折。我所提出的辦法都是直接適用勞基法,把這個「用oo標準打65折」直接不適用,當然這個案子不是只有這個爭點,還有很多其他爭點,一審的卷厚到我每次帶卷回家看都覺得手快要提到斷掉了。

 

(當然如果我可以說服法院適用勞基法,自然也沒有「用00標準打65折」的問題存在,自是不在話下。)

 

我只能回答這些老先生,這個打65折是當初就存在於契約當中,只是因為契約裡面是準用到xx管理使用辦法,而你們沒有細看xx管理使用辦法,那裡面有寫到打65折,這算是契約自由,你們可能就這個65折是沒辦法單純地主張不打65折。

 

某天我看了「正義」這本書。

 

裡面提到美國代理孕母這件事情,很簡單的故事,有對夫婦找了一個女生,雙方約定這個女生提供子宮跟卵子生這對夫婦的小孩。並放棄將來作為生母的一切權利。

 

後來生母生出小孩以後,後悔了就把小孩帶到美國其他州去躲起來,捨不得自己親生子女送給或賣給別人,自然也是告上法院。

 

支持這對父母的論點(也是一審法院的見解)主要就是環繞在契約自由上,又沒有任何人逼她,她大可以在當初就拒絕這個代理孕母契約,所以契約自由萬歲,她應該把子女交出來。

 

反對論點(就是二審法院的看法),這根本就沒有契約自由,因為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本就不平等,這個孕母除非也跟這對夫婦擁有一樣地經濟條件下仍然願意接受代理孕母的契約,不然何謂契約自由跟公平?

 

當然這本書當中還有提到很多其他論點,像是子宮跟身體是不是可以被商業化的商品?或是子女本身就像是被定做出來的商品,這是否有害於人性尊嚴。

 

看 完這段論戰,我突然想到我這個案子,這些老先生真的擁有了所謂的契約自由嗎?這個65折真的是在雙方平等條件下所約定出來的條件嗎?先不論雙方對於法律相 關規定了解上應該是有很大的落差,就這個特殊行業中,這些老先生當年能夠選擇的就業機會並不是全然自由的,他們能夠選擇的機會不多,換言之,雙方的經濟條 件跟談判能力並不均等,這樣前提下所定出來的約定,辛苦了一輩子只能拿到80幾萬,這還能夠算是契約自由嗎?

 

當然我寫了這麼長,我知道這段想法不全然與法律有關係,而且如果寫到這個案子的訴狀上,大概被打槍的機會是非常地大,大概也只能寫在自己的blog上面,發發牢騷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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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