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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禮拜就是這則新聞: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50304475/112011041600183.html

 

中 華職棒假球案審理進入最後階段,板橋地院十五日傳訊被告陳致遠、張誌家與蔡豐安等人,三人皆否認打假球。但檢方指證歷歷,認為三人貪圖金錢與性招待,經國 家培養,卻不知恩圖報,辜負中職與所有球迷期待,對陳致遠、蔡豐安加重求刑為二年六個月;張誌家則加重求刑為二年二個月

 

首先,電視上常常可以看到檢察官「具體求刑xx年」、「具體求處死刑」。這個很有趣,特地拿出來談一下。

 

「具 體求刑」白話一點說,就是我檢察官請求法院判這個被告xx年或是死刑。那法院可不可以說「我不甩你,我覺得是無罪就判無罪?」當然可以,這個求刑並不拘束 法院的判決刑度,僅僅是檢方的請求而已。刑事訴訟法並未對於檢方「求刑」有任何相對應的法條存在,唯一勉強可以靠得上邊的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 「依前兩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達意見之機會」

 

這項條文的意思是,法院最後審判程序走完了,雙方也辯論 終結了,就被告將來如果被判有罪,當事人對於科刑範圍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當事人包括了檢察官,檢察官自然可以表達對於被告科刑範圍的意見,不過我還是要強 調,這僅供法院參酌,並不是檢察官說「來人阿,狗頭匝伺候!!」就可以說砍就砍。

 

討論完其中的法律概念以後,接下來讓我們來看看假球案。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322718/IssueID/20110416

 

張誌家在庭上堅稱因愛玩車買車又怕老婆知道,才透過白手套向組頭蔡政宜借款230萬元,強調是「借款」非打假球的「謝款」。張在庭外受訪時重申沒接受性招待,僅承認身為球星卻跟組頭借款,「個人道德確有缺失。」

 

這段話我最有興趣,因為我前陣子也想買車,不過沒想到原來組頭也有做車貸,我看了這篇報導以後真是後悔自己沒去打棒球,不然我肯定也可以為了買車向組頭借錢,而且連日本回來的球員都會因為怕老婆知道而去跟組頭借錢了,其他球員去借,應該也很合理。

 

而且請看另外一則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4/today-so3.htm

 

〔記者林三豐/台北報導〕職棒假球案昨天案情又有新發展,La new熊隊隊員「大師兄」林智勝、潘忠韋昨與律師共同召開記者會,會中坦承林母曾向雨刷集團借15萬元,但已還清;雨刷集團也曾透過管道,到潘家丟包60萬元,但被潘父連夜退回。

 

雨刷怎麼不借錢給我媽媽?這是我心中最大的疑問,怎麼不借錢給你媽媽?怎麼不借錢給獨眼龍的媽媽?為什麼剛好就是球員的媽媽?(林智勝目前還在打球)

 

看來雨刷除了從事汽車車貸以外,還有長期資助棒球家庭的計畫,只要是跟打棒球的有點關係的,去借個錢我想應該都不是問題,

 

台灣的棒球發展,如果沒有雨刷這種大好人,球員要買車就借錢,球員的媽媽去借錢也沒問題。我想台灣的棒球早就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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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