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前陣子轟動的冤案,最新報導是大家都認為應該是他的許姓士兵也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號稱證據之王的自白,往往最不可信。

 

因為人都會說謊,說謊的動機不一而足,可能是害怕,可能是緊張,可能是受到誤導,可能並不了解自己這樣說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可能因為被威脅、被騙而作出所謂的自白。說謊的原因不一而足。

 

所以才需要補強證據來加以佐證,以判斷自白是否可信。

 

這件案子目前辦到現在,只能說這位許性被告目前已經被整個社會有罪推定了。

 

大家皆曰他可殺,他就可殺嗎?

 

或許法院將來審判會堅守無罪推定,由公訴人來舉證犯罪事實。

 

但這件案件中,除了被告一人以外,並無其他供述證據,簡單地講,就是沒證人。

 

受害人當場就死了,唯一清楚案發經過的就是真正犯罪者一人。

 

只要被告行使緘默權,一律不清楚或是不答。

 

只剩下物證了,當年的物證經過十幾年的時光還剩下多少是可信的?是可以被科學檢驗的?

 

"反正這個案子當中有人在搞鬼,有人被傷害了,所以我們一定要抓出一個人來向社會大眾交代"

 

常常聽到這樣的論述或是遇到有這種心態在辦案的案子。

 

如果是這樣的心態,也難怪會有冤案。

 

因為就正是這樣的心態才導致江姓士兵因為一個帶有自己鼻涕之類的衛生紙而被判死刑。

 

反正就是個交代嘛,有把人交出來就好。

 

只要這個人不是自己就好。

 

如果,我只是說如果,將來法院因為證據不足判了許姓士兵無罪。

 

那馬總統前陣子的道歉又該怎麼算?

 

還是他乾脆也去跟許姓士兵道歉,反正總有一個道歉是有正確地傳遞到正確的人身上?

 

或許是太早來到的道歉。

 

我無意判斷到底誰才是真正的行為人,而只是覺得這一整個就是個鬧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eter Park  的頭像
    Peter Park

    彼得 公園

    Peter P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