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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憲法課,我下課的時候去找了李念祖老師。

 

我問了他一個問題。

 

我認為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直接把對與7歲以下兒童性交者一律論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

 

我認為有違憲嫌疑。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擬制了法所無之限制。

 

當我的當事人如果因為這個決議而被判重刑,我是否應該針對這個決議請求法院提出釋憲?

 

李老師給我了一個答案。他從合憲性角度替這個決議找了一個出路。

 

他反問我,對於三個月嬰兒強制性交,是否還需要討論客觀上有無違反其意願?

 

我再追問他。

 

我說,我的問題是,當我接了辯護案件,我要替我的當事人求取最大利益。

 

如果我還是堅信這個決議違憲,我堅持要釋憲,但是我知道一但我挑戰這個決議,大概隔天蘋果頭版就是我了。

 

"魔鬼代言人 蔡家豪律師"  "色狼保護者 蔡家豪律師"  "黑暗律師" "情色律師" 大概光口水就可以淹死我。

 

鋪天蓋地而來的批評大概是免不了,被人肉搜索也是正常。

 

以後我在ptt大概是一發文就會被噓到xx的情況。

 

我該不該堅持下去?

 

李老師說這就是律師的天職,為了當事人的最大利益而戰。

 

當初謝長廷接陳進興的案子也是如此。

 

讓我思考了好久。

 

就算再壞的人,也應該有受正當法律程序審判的權利存在,不是嗎?

 

在這個盲從又爛情的社會中,要保持清醒,要保有自己的想法,然後反對大家。真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讓我想到,有次有個被告,毒蟲一枚,欠錢吸毒,賭癮發作,把老父親的脖子砍斷。

 

被送進來,聲押。當天是我值班的。

 

我有稍微翻了一下卷,看到老父親被砍到只剩下脖子的皮連著頭的照片。

 

那種生氣真是難以言喻阿。

 

尤其是這位老兄滿臉不在乎的表情讓我更生氣。

 

當時真想揍他,我說實在的。

 

有時候看到那些犯罪的被告,犯了錯以後,滿臉不在乎的表情。真是讓人氣憤。

 

不把別人的命當命,直到自己被判死刑的時候,卻拼命求饒。

 

你們有想過當初那些被你們奪走生命的人當時的心情嗎?

 

有點離題了。

 

以前是值法單位的一顆小螺絲釘,以後當律師。身處於兩種不同的角度。

 

我並不覺得衝突,只是在經歷過這兩種角色以後,我會站在對方的角度去思考。

 

更能夠體會彼此因為角色不同而有不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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